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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校学风领导小组报告,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学术不端行为事实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或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二)如实施正式调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小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院部系及相关领域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5-7名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

(三)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调查小组应当在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规定时间内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委员会听取调查小组汇报,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认定,认定决定应经出席会议的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六)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调查结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批准,并将学校正式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七)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八)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处理类别

第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在职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二)撤销学术职务;

(三)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五)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解除聘任;

(七)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做相应赔偿。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暂缓论文答辩; 

(三)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建议学校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第十条 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建议学校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六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