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学校优良学风,引导学校全体成员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成员学术行为、保护合法学术权益,持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校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发扬科学精神、端正学术行为、坚守科学伦理、遵守科学规范是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校学风建设事关创新人才培养、科研水平提升、服务社会成效及文化传承创新,事关我校办学思想、内涵建设与质量水平。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与深远意义。
第四条 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五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六条 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我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七条 学校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并遵循下述学术规范:
(一)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做到客观、真实,写出明确具体的研究方案。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项目下达(或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对研究结果不得伪造和篡改。
(二)在学术成果的发表和后续工作中不得代写论文或成果造假;不得以相同或相似的研究内容在不同的刊物上重复投稿。
(三)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须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评议专家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给出详实的反馈意见。
(五)进行学术批评要实事求是,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
(六)在涉及人类被试的试验中,研究过程本身应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在所有涉及动物被试的试验中,应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第八条 学校成员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九条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学风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校学风领导小组报告,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我校成员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院、部、系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受理举报材料后,应登记后及时移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作出认定。认定决定经出席会议的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校学术委员会成员遵守严格的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成员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处理方式包括:训诫谈话、通报批评、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聘任、留校察看、撤销学位、开除学籍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在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受到处理的学校成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人员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于不负责任的举报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